编辑: Mckel0ve | 2019-06-30 |
4 系统运行管理 4.1 试运行管理 4.1.1 系统试运行前,中水设施的建设 单位应向运行管理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中水处理站操作 规程,包括: a) 技术资料,含:设计图、设计说明书和竣工图及各项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以及设备维护、维修、检修规定,药品和备品备件的规定等文件. b) 中水处理站操作规程,含:各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和操作控制要求,中水站启动和停运操作程 序和方法,装置设备和仪器仪表操作运行规定,及对操作过程中突发情况的应变措施等. 4.1.2 原水水质和水量相对稳定时,应进行系统调试. 4.1.3 系统调试应由中水设施的建设单位负责, 拟接管的管理人员及运行操作人员参加,系统调试 连 续时间不应少于
2 周,有生物处理的不应少于
6 周. 4.1.4 系统调试中应检验整个系统和工艺设备的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4.1.5 系统调试的技术指南参见附录 A. 4.1.6 系统调试运行后,建设 单位应提出具有指导意义的运行技术参数, 以及原水水质检测报告和合 格的中水水质检测报告. 4.1.7 系统调试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向运行管理单位进行交接验收. 4.1.8 在交接验收后,按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运行管理 单位应正式接管,并应在一个月内投入运行. 4.1.9 运行管理单位接管后,宜安排一段检验期.检验期运行管理单位应坚持连续运行,检验设备、 积累资料、健全管理. 4.1.10 在检验期内,运行管理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岗位培训. 4.1.11 中水系统在正式向用户供水前,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出水水质应根据用途符合 GB/T
18920 或GB/T
18921 的规定. b) 具有
10 日以上的稳定运行记录. c) 确认中水管路与自来水及直饮水管路没有误接,方法参见附录 B. 4.2 运行管理 4.2.1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正式的规章制度: a) 岗位责任制:明确中水运行管理部门、主管领导、主管人员、操作人员、化验人员和维修人 员,建立各部门、人员岗位责任制等. b) 工艺操作规程:应有工艺系统流程图、各岗位安全及运行操作规程、巡视路线图和巡视要求、 系统启运与停运操作程序等,并应明示中水站内的明显部位. 北京市水务局 2013年03月28日 委办局用户专用 DB11/T 348―2006
3 c) 运行巡检记录制度:操作人员应做好设备运行和交接班记录,填写附录 C 的表 C.1. d) 日常水质监测参见附录 D. e) 设备和器材管理制度:各项设备安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定期的大、中、小修内容和设备 档案记录,药品和备品备件的管理. 4.2.2 中水设施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4.2.3 中水设施可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 4.3 中水安全使用管理 4.3.1 建筑中水管理单位应对所辖范围内:中水管路、取水口、中水用途、使用方式、用水安全等方 面进行严格管理,保证中水的安全使用. 4.3.2 中水的井盖、水箱、管道及出水口等设施应涂成规定颜色,在显著位置给予标识,标注 非饮 用水 或 中水 等字样,以防误饮、误用、误接,并有专人巡视和定期检查. 4.3.3 室外和公共场所的中水取水口,应采取措施,使阀门的开启由中水管理人员掌握. 4.3.4 物业管理单位应: a) 告知室内装饰、装修人(或企业):不得擅自拆改中水管道和设施,禁止将中水管道与生活 饮用水管道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