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6-30 |
该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 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收 购办法》 )批准东方电气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东方电机股份的议案 (普通决议案) 董事会提请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东方电气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 股份,并由东方电气集团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该等豁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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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股东须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该议 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且该议案的通过生 效以议案一被临时股东大会及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和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批准 为条件. 3.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豁免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根 据香港证监会的《收购及合并守则》发出强制全面要约之责任的议案(普 通决议案) 待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理事或其代表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人士(根据《收购及合并守则》的定义)授出清洗豁免及其对清洗豁免所提出的 任何附带条件获满足后,批准根据《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
26 豁免注释
1 的豁 免, 以豁免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向公司股东强制作出强制全面要约以 收购公司股份(已由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所拥有或根据《收购协议》 同意购买的除外)的任何责任.根据《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 26.1 的规定,如 无此项豁免,向东方电气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将导致产生此项责任.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东方电气集团、其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规定的联系人及其根据香港证监会《收购及合并守则》定义的一致行 动人士、以及涉及公司本次向东方电气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并购买资产及/或清 洗豁免或于公司本次向东方电气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并购买资产及/或清洗豁免 中拥有权益的任何人士须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项的投票权;
该议案须经出席 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且该议案的通过生效以 议案一被临时股东大会及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和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批准为条 件. 4.议案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普通决议案)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财务服务框架协议》 、 《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 协议》 、 《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 、 《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 、一份本公司作 为承租方的《物业及设备租赁框架协议》及其各自的建议年度交易上限. 公司本次向东方电气集团发行股份并购买资产后,公司的资产边界发生变 化,公司及公司现在或将来的子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其关联公司及其他关联方 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内容也发生变化. 为了规范公司及公司现在或将来的子 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其关联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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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5月16 日与东方电气集团及有关关联方签订 《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 、 《销 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 、 《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 、 《财务服务框架协议》及两 份《物业及设备租赁框架协议》 .另外,东方锅炉及其子公司(在公司本次向东 方电气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并购买资产后将成为公司的子公司) 与华西能源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华西销售框架协议》和《华西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 . 同时,东方锅炉与其两家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 .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及 其各自的建议年度交易上限详见公司与此通知同日刊登之 《东方电机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东方电气集团、其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规定的联系人、其根据香港证监会《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定的一致行 动人士、其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股东、以及涉及 公司本次向东方电气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并购买资产及/或清洗豁免或于公司本 次向东方电气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并购买资产及/或清洗豁免中拥有权益的任何 人士须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