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7-01 |
3、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总裁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被聘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 司法》 、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 戒. 我们同意聘任马道杰先生为公司总裁.
4、关于与同方股份续签《写字楼租约》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北京同方微电子有限公司续租同 方股份写字楼用于办公,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 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项续租写字楼的 关联交易事项.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部分条款的修改,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明确了利润分配方式中 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的优先顺序,能够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 我们同意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部分条款的修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3 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8 年3月16 日,对公司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自担任 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综合实力较强.我们同意将《关 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四)2018 年3月28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公司相 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
2017 年度, 公司除继续为控股子公司西安紫光国芯半导体有限公司获得
1000 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新增一项对外担保事项,即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同方微电子有限公司使用公司在民 生银行唐山分行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融资授信额度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除上述对 外担保,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其他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 对外担保事项.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2、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自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公 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3、关于2017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7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薪酬及考核制 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