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7-01

一、 分析框架: 村庄公共性的基本结构 在乡村社会中, 离婚不能简单归结为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婚姻家庭伦理的弱化.如果离婚仅 仅是一个私人生活变革的问题, 那么在中国社会逐渐走向个体化的过程中, 离婚现象应该普遍存在于 各地农村, 但现实的情况是, 离婚率在各地农村有较大差异①, 这种差异主要源于家庭和村庄社会两 个方面, 二者最终凝结为村庄公共性的差异.调研发现, 在村庄公共性比较强的地区, 离婚率相对较 低;

而在村庄公共性比较弱的地区, 离婚率相对较高. 在经典的意义上, 公共性 是一个哲学的概念, 与私人性对应.然而, 在中国的社会文化语境中, 公 与 私 缺乏明确的分界, 呈现出 公私一体 的特征[

1 4 ] .沟口雄三认为, 中国社会中的 公 具有 伦理性和连带性的特点, 公 不仅可以介入 私 , 而且可以统摄 私 [

1 5 ] .因此, 中国社会里不可能产 生西方意义上的纯粹个人主义, 也不可能产生真正与公共领域相隔绝的私人生活领域.家庭虽然是 一个私人生活领域, 但这个领域并未与公共领域隔绝, 公共力量具有介入家庭的正当性、 可能性和必 要性. 在乡村社会中, 村庄构成了农民生活世界的基本场域, 公私关系是在这个具体的生活情境中展开 的.村庄之公与个体之私的互动聚焦于农民的家庭逻辑, 并形塑了微妙复杂的家庭生活形态.具体 而言, 村庄公共性是指在村庄社会的场域中形成的、 建立在村庄社会结构基础之上的、 对生活于其中

6 3 ① 总体来看, 原子化地区( 如东北、 四川、 贵州、 湖北等地) 农村的离婚率相对较高, 而南方宗族性地区( 如福建、 广东、 广西、 江西等 地) 和华北小亲族地区( 如河南、 山东等地) 农村的离婚率相对较低. 第4期 李永萍: 断裂的公共性: 私人生活变革与农民婚姻失序― ― ―基于东北 G 村离婚现象的分析 的个体的行为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的一套规则和文化认同.在村庄熟人社会中, 农民生活逻辑是在 农民 G 家庭 G 村庄 的关系结构中定义的, 家庭是农民之 私 与村庄之 公 互动和沟通的重要媒介. 中国的家庭具有很强的伸缩性, 家庭既具有私人性的一面, 同时也具有公共性的一面.在乡村社会场 域中, 村庄的公共性赋予家庭以社区性.家庭的社区性是指, 在村庄熟人社会中, 家庭并不是一个孤 立的存在, 村庄公共性与家庭私域性之间存在很多互动和勾连.家庭的社区性是村庄公共性的基础, 如果家庭缺乏社区性, 村庄公共性自然也就比较弱. 因此, 虽然从理想型来看, 中国的家庭具有较强的公共性, 并且公共领域具有干预和介入私人生 活领域的合法性, 但是, 在乡土社会转型的过程中, 乡村社会的公共力量是否还存在以及还能在多大 程度上发挥作用则是一个问题.基于此, 本文将以村庄公共性为基本分析框架, 通过村庄公共性来阐 释东北农村的离婚现象, 同时也透过离婚现象反观当地村庄公共性的流变.

二、 G村的离婚现象及其特征 G 村位于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S镇, 该村总人口31

9 8人,

8 0 0户左右, 分为1 0个社( 即村民小 组) , 耕地面积8

0 8公顷.相对于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而言, G 村人均耕地面积较多, 如果按照标准亩 计算, G 村人均耕地面积为4~5亩, 户均1 5~2 0亩左右.宽松的人地关系和较为充足的农业剩余使 得当地农民的生活普遍比较富庶, 大部分农民家庭的年均收入为8~1 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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