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01 |
6. 此内部批示适用於
2002 ?9月1日开始生效的申请,但?影响已获批准的 申请. * 备注:兼任申请表请在教育暨青?局内?网下载. z 如有疑问或欲查询详情,请亲?澳门约翰四世大马?
79 号一?教育暨青 ?局或致电:学校管?暨?政厅.有关?络资?可?阅本指南附?. 2011/2012 学?学校运作指南 /
第七章 公?学校尚须遵守的指引
第四节 个人?动电话公务使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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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个人?动电话公务使用注意事项 职务命?第 002/GDS-SCF/2011 号 为确保公务通讯的正常?系,准许本局因职务需要而承担属下工作人员个人 ?动电话服务费用.现就有关事宜作出本职务命?: 1. 对象 1.1. ?导、主管及其他主管人员;
1.2. 特别工作小组人员;
1.3. 外勤工作人员;
1.4. 因工作需要,由各级主管提出建议并经?导批准的其他人员. 2. 承担方式 4.1. 除?导和厅长外,本局?配备?动电话机作个人使用;
4.2. 因职务需要,本局按帐单支付给?导及厅长所有?动电话费用,但私人 事务的话音通讯、视像通讯费用、长途电话和其他增值服务等费用除外;
4.3. 主管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动电话费用以定额支付方式补偿,倘账单?额 低於该定额,则按账单?额补偿;
4.4. 因职务性质的需要,主管及其他工作人员定额补偿?额计算分别如下: 2.4.1. 各工作人员的补偿?额计算已包括基本通话费用、特备电话功能 费用和?动电话牌费,故有关工作人员的个人?动电话除基本通 话功能外,还应包括?电显示、?言信箱及转线服务等功能;
2.4.2. 主管人员的定额补偿计算中还包括定额上网用?,此外本局亦承 担为公务所引致的其他服务费用开支(包括短讯、长途电话、长 途上网费用及其他的增值服务费用等) ;
2.4.3. 特别工作小组人员除定额补偿外,本局亦承担为公务所引致的其 他服务费用开支(包括额外话音通讯、短讯、长途电话及其他的 增值服务费用等) . 3. 使用原则 3.1. 为确保通讯?系的效?,?言信箱功能应在无法接收讯息环境下才使 用,当接获讯息后应?即作出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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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学校尚须遵守的指引
第四节 个人?动电话公务使用注意事项
501 3.2. ?个人?动电话号码有所?改,工作人员应?即通知上级,并应以书面 或电邮通知财政暨财产管?处;
3.3. 工作人员应注意其?动电话?态,尤其要确保电源充足;
3.4. 倘?动电话出现故障,应?即通知上级,并尽快进?维修或?换;
3.5. 倘透过?动电话而未能成功?络,有关工作人员直属上级应作出?解及 跟进;
3.6. 工作人员?职时应将未报销的费用送交财政暨财产管?处以?及早作出 处?. 4. 支付方式 4.1. 支付方式分为按帐单支付和定额补偿?种;
4.2. 其他工作人员?动电话补偿以每季结算.有关工作人员应於
4 月、7 月、
10 月及
12 月,在已缴付的帐单副本上签名确认已缴费后送交财政暨财 产管?处;
4.3. 除定额补偿的费用外,属本局承担因公务所引致的其他费用,须於帐单 内作出?明,以?同时报销有关的费用;
4.4. 上述定额补偿?额的订定将於每?作出检讨. z 如有疑问或欲查询详情,请亲?澳门约翰四世大马?
79 号一?教育暨青 ?局或致电:学校管?暨?政厅.有关?络资?可?阅本指南附?. 2011/2012 学?学校运作指南 /
第七章 公?学校尚须遵守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