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01 |
2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燃气轮机 (内燃机) 冷却塔、压气机等
3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汽轮机、发电机 空压机、风机、水泵等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 应提高监测频次.
4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燃煤火电厂的灰(渣)场的排污单位,若企业认为有必要的,应按照 HJ/T
164 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为 pH 值、化学需氧量、硫化物、氟化物、石油 类、总硬度、总汞、总砷、总铅、总镉等,监测频次为每年至少一次.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 围,并参照表 1~表3和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 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 定实际排放的,在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 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 6.1.2.1 生产运行情况 燃煤机组:按照发电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用煤量、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产 灰量、产渣量. 燃气机组:按照燃气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用气量、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 燃油机组:按照发电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用油量、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 及时记录锅炉或燃气轮机停机、启动情况. 6.1.2.2 燃料分析结果 燃煤锅炉应每日记录煤质分析,包括收到基灰分、含硫量、挥发分和低位发热量等;
燃 气锅炉应每日记录天然气成分分析;
燃油锅炉应每日记录油品品质分析,包括含硫量等;
其 他燃料的锅炉应每日记录燃料成分. 6.1.2.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应记录脱硫、脱硝、除尘设备的工艺、投运时间等基本情况. 按日记录脱硫剂使用量、脱硝还原剂使用量、脱硫副产物产生量、粉煤灰产生量等. 记录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布袋除尘器清灰周期及换袋情况等. 6.1.3 工业固体废物记录要求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物
5 还应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灰渣、脱硫石膏、袋式(电袋)除尘器产生的破旧布袋等. 危险废物包括催化还原脱硝工艺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 ,其他工艺可能产生 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6.2 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 按照 HJ
819 执行.
7 其他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 HJ
819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