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1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 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11.4)的24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 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11.5) (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但未满61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支付保 险费的16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1周岁,我们将向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 两项金额的较大值,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120%(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3.2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31%向被保 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1.6)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9) 的机动车(11.10)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装警察;
军事设施、装备、武器、弹药的研究、 试验、管理、维护、操作人员;
矿物勘探及开采人员,采石工人;
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 括爆竹、烟火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 ,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液化气体制造 工人,海港、桥梁、水利、挖井、隧道、地铁工程及水下、地下操作工作人员,脚手架工人,离地 面两米或以上高空作业人员,森林砍伐作业人员,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武打、特技及杂技演员,职 业运动员,赛场竞技人员,机械加工业搬运工人,建筑工人,拆迁房屋工人,驯兽人员,动物饲养 人员;
电讯及电力设施、工程(包括电缆、变压器、电台天线的建造、架设、安装、维修)施工人 员,并且由于上述职业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9)被保险人参加机动车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
或参加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 和考察;
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
或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 发生上述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