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1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 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或者10年,具体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 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满期日的24时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自动续保方式,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 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审核本合同是否可以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以及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合同将延续有效.新续保的合
2 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延续一个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 经审核,我们不接受投保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5年,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85 周岁;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 过75周岁. 2.3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病(9.4)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生效时无等待期,但续保后复效的,等待期重新计算.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9.5)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 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一次后 本合同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 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6)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且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将向您返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4.2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未满80周岁,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 患有本合同上述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该恶性肿瘤原发于肝脏或肺,除给付本合同2.4.1款中的恶性肿 瘤保险金外,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 付一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2.4.3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非危及生命的恶性 肿瘤保险金,给付一次后此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 疗. (1)原位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