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01 |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3. 公证体系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关于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操作程序, 主要散见于 《公证法》 、 《公 证程序规则》 、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 意见》 、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的 基本程序包含以下要点: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进行;
由公证 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v1.0)
5 员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公证员应当按照顺序 记录登录网络、进入网址、下载、打印(或刻录)等整个证据保全 过程和所使用的操作软件名词、版本;
公证员审核下载内容与网页 内容是否相符;
制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书;
在公证申请人主动提出 或者保全的电子数据具有复杂性、重要性时,公证员应当对保全的 过程进行录像,并将录像资料与电子证据保全资料一并封存.电子 证据保全的方式主要包括:备份、打印(按照书证方式) 、拷贝、拍摄.对于当事人无法确切证明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中对方身份的, 保全的电子数据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由此看出,电子数据公证的流程较繁琐,证据保全方式成本较 高,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有一定要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8 年9月7日印发的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 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 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 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 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 明确, 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 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 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v1.0)
6 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 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 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 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 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 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 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规定》首次承认了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可以用在互联网 案件举证中,标志着我国区块链存证技术手段得到司法解释认可.
(四) 电子数据存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法条、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中,对电子证据的范畴、原 件形式、取证手段等做了一些规定,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包括 存证环节、取证环节、示证环节、举证责任和证据认定中依然存在 痛点. 1. 存证中的问题 电子数据具有数据量大、实时性强、依赖电子介质、易篡改、 易丢失等特性,在存证中面临一些问题. (1)单方存证 传统的存证方式有公证存证、第三方存证、本地存证等,这些 方式本质上都是由一方控制存证内容,是中心化的存证方式.中心 化存证下,一旦中心遭受攻击,容易造成存证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2)存储成本高 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v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