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01 |
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5
6 达标判定.7
7 实施与监督.7 DBXX/ XXXXX-XXXX I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 进步,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位于山西省辖区内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 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 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 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函、高喜宽、党晋华、贾宁、董新春、闫婧、吴蔚、韩文辉. 本标准由山西省人民政府20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DBXX/ XXXXX-XXXX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以及65t/h以上非发电蒸汽锅炉,以燃 油、燃气、燃生物质为燃料的各种容量的蒸汽锅炉(含发电);
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