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01

(二)强化看护点的分类监管.各地要坚持幼儿看护点的年 检制度,对看护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

8 月底完成看护点的分类 认定工作.要本着 安全第一 的原则,将看护点的安全放在看 护点管理的首要位置,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幼儿安 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对于不能确保在安全、消防、卫生、食品 监督等方面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 C 类看护点,必须坚决予以取 缔,并妥善安排好幼儿分流.

(三)加强幼儿看护点收费管理.执行经物价部门备案(审批)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零租金与低租 金的看护点,财政、物价等管理部门要进行年度审核.

(四)加强看护点管理的统筹协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负 责牵头实施幼儿看护点的分类认定和审批, 负责幼儿看护点的师 资培训等日常管理,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协调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幼儿看护点的管理, 督促符合准入条件的无 证园履行看护点申报手续. 公安部门参与幼儿看护点的等级认定 和清理整顿工作,负责幼儿看护点的安全保卫、校车使用以及消 防安全等工作,保障清理整顿等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卫生部门 参与幼儿看护点的等级认定和清理整顿工作, 负责对幼儿看护点 的卫生防疫、食堂、食品等卫生安全的指导及检查等工作.安监 部门参与看护点的等级认定和清理整顿工作, 按照安全生产监督 ―6― 管理的工作职责, 对辖区内的幼儿看护点进行相应的安全工作管 理.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申请表 ―7― 附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

一、幼儿看护点(A 类)

(一) 坚持安全第一. 设置在无污染、 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

有独立安全的院落,有独立出入口,有户外活动空间;

室内外设 施、设备安全,有消防设施;

楼梯、走廊及其他安全通道设置合 理,标志明显,确保畅通.

(二)具备基本房舍.幼儿用房在

3 层以下(含3层);

幼 儿活动室人均面积不少于 1.2 O;

有幼儿卫生间及相关设施;

有 满足教师需要的办公用房.

(三)有必要的生活设施.配备安全的幼儿桌、椅、床及相 关的生活用具用品,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提供幼儿膳食的,应有 厨房且设施设备符合卫生标准;

有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具用品.

(四)有必要的保教设备.有一定数量的室内外活动器材和 教(玩)具(含自制);

使用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 定的教师用书与幼儿用书;

每班有

1 种 (套) 以上教师指导用书.

(五)实施科学保教.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遵循幼儿身心 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

严禁 小 学化 教学,不能进行拼音、计算、外语教学,不能使用小学课 本. ―8―

(六)师资满足需要.配备专职负责人

1 名,持有教育行政 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

每班至少配备

1 名专任教师,获得教育 行政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每两班配备保育员

1 名,具有保育员上 岗证;

禁止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史者在幼儿看护点工作.

(七)做好卫生保健工作.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定 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机 构的业务培训,掌握卫生消毒、疾病预防、膳食营养和传染病管 理等卫生保健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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