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01

(三) 强化噪声污染防治. 项目新增噪声设备主要有引风机、 板式喂料机、带式输送机等,经建筑隔声、消声、减振等防治措 施,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四)依法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 .建设单位应对项 目产生的废活性炭,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项目卸车大棚、有机污染土储存库外设置

100 米环境 防护距离,重金属污染土储存库外设置

50 米环境防护距离.当 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 禁止规划建 设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六)建设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固体废 物等污染物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该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并进行实际 排污前,应向我局申请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按照环境 保护相关规定办理该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 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 担:

(一) 该项目建成后未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准书要求落实 各项措施,擅自改变原辅材料或者工艺等,造成污染危害、污染 事故或污染扰民;

(二)该项目未按照本批准书附件要求,擅自排放重金属污 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 环境影响报告表中, 其他相关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六、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 督管理. 重庆市江津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抄送: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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