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07-01
编号:CQC-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2014 年09 月01 日发布

2014 年09 月01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CQC-C1001-2014

1 前言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CNCA-C10-01:2014)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 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 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CQC-C1001-2014

2 目录0. 通用要求

1 0.1 前言.1 0.2 术语定义.1 1.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3 1.1 生产企业分类目的

3 1.2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4 1.3 生产企业分类的原则

4 2.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应用.6 2.1 基本认证模式

6 2.2 具体认证模式.6 2.3 生产企业分类在认证模式选择中的应用.6 2.4 认证模式的相关要求

7 3. 认证单元划分.7 3.1 认证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

8 3.2 根据生产企业分类适度放宽单元划分的原则.8 4. 认证流程及时限

8 4.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8 4.2 认证方案的制定与反馈

9 4.3 申请资料的提交与审核

10 4.4 型式试验

10 4.5 设计鉴定.11 4.6 工厂检查.11 4.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12 4.8 技术争议与申诉

12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CQC-C1001-2014

3 4.9 其他

12 5. 样品检测要求(送样数量、检测项目、试验方案)13 5.1 送样要求

13 5.2 检测项目要求.13 5.3 试验样品要求.15 6.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试验的条件

16 6.1 适用范围

16 6.2 实施方式.17 6.3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试验的条件.17 6.4 对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认可

18 7. 设计鉴定的实施

20 7.1 对采用设计鉴定模式的企业的要求.20 7.2 设计鉴定申请资料

20 7.3 设计鉴定的实施

21 8. 初始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监督的要求.21 8.1 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工厂检查覆盖性要求

21 8.2 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22 8.3 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23 8.4 照明电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23 8.5 ODM/OEM 模式的工厂检查要求

23 8.6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人日、内容.24 8.7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要求

25 8.8 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内容.25 9. 认证证书的变更

26 9.1 证书变更的范围

26 9.2 证书变更的流程.26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CQC-C1001-2014

4 9.3 ODM 变更的特殊要求

26 9.4 变更的评价和批准

27 9.5 认证依据标准变化时的要求.27 10.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27 10.1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27 10.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控制要求

28 10.3 产品描述报告中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要求.28 11. 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要求

29 11.1 照明电器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及相关要求

29 11.2 CQC 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管理

30 12. 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30 12.1 利用生产企业实验室进行试验的收费原则.31 附件 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32 附件 2:照明电器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33 附件 3: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36 附件 4: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44 附件 5: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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