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9-07-01 |
其次,申请人直接使用上述未获证 产品进行认证申请的模式. 0.2.9.2 利用已获证结果获取证书的 ODM 模式: 利用现有证书(证书状态为正常、生产企业(生产厂)不能是 D 类企业) 作为基础证书, 以仅变更基础证书认证委托人 (或型号命名) 的方式获取新证书的认证申请模式(新证书不得再作为基础证书使 用) . 1.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1 生产企业分类目的 针对照明电器产品生产企业,CQC 将依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 力、 诚信守法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行 综合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所生产的 产品在认证模式选择、 单元划分原则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 管理,同时,CQC 根据相关质量信息对生产企业分类等级实施动态调 整,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获证产 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CQC-C1001-2014
4 生产企业分类等级仅作为 CQC 对生产企业管理的依据. 企业不得 在市场推广、宣传等活动中使用 CQC 对其的分类管理的结果,以免误 导消费者. 1.2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CQC 搜集、整理各类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 对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 质量信息包括认证实施获得的质 量信息、获证后监督的质量信息,以及获证产品的质量信息等.对相 关质量信息的收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生 产厂)应予以配合. 1.3 生产企业分类的原则 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CQC 依 据以下分类的基本原则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定级, 并根据各类信息定 期或不定期的对生产企业重新分类定级,实现动态化管理.生产企业 分类结果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 按A-B-C-D 的次序逐级 或跨级下降. 分类的基本原则如下: ① A 类: 该级别由 CQC 对所收集的质量信息和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 进行综合风险评估确定.评估的依据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近2年内的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未出现工 厂检查不通过和现场验证通过的;
(b)近2年内的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符合项, 国家级、 省级等 各类强制性认证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均为 合格 ;
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CQC-C1001-2014
5 (c)必要时, 企业需有良好的自主设计能力, 企业自有检测资源获 得ILAC 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按照 ISO/IEC17025 标准认可的资质;
(d)其他与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 ② B 类: 除A类、C 类、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 产企业,其分类定级默认为 B 类. ③ C 类: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 C 类(a)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 现场验证 的;
(b)被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 撤销认证证书的;
(c)CQC 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 认为需调整为 C 类的. ④ D 类: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 D 类: (a)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 不通过 的;
(b)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
(c)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