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7-01 |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 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 3.3.3 不予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 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
3 年的. 3.3.4 申请信息变更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生产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制 造地址、办公地址、许可子项目,或者充装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充装地址、设 备品种、充装介质类别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由原发证(受理)机关出具变更的 受理决定书. 3.4 鉴定评审 3.4.1 一般要求 (1)申请单位在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增加制造地址除外)或者申请提高 许可参数级别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的要求,准TSG 07―201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6 ― 备试设计文件,试制造、试安装(注4)的样机(样品),样机(样品)应当经自检合 格,资料齐全;
(2)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 定评审日期,并且将评审日期、评审程序和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 在评审日期内派出鉴定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鉴 定评审工作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