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9-07-01 |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 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 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 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 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4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
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5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 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损失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6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 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 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
1 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7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 鼠咬、 虫蛀、大气( 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 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 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 置失灵 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8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 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
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 的损失;
( 五) 除非另有约定,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 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 六) 除非另有约定,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 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 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率) 第9条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 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