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7-01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 采用因素法分配. 以每

300 户(每户3.22 人,计966 人)为1 个标准村,按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00 平方 米、每平方米补助400 元计算,对涉及省域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县(市、 区),每标准村补助1200 万元. 公式为: 分配某县(市、区)的专项资金数=该县(市、区)标准村数*1200 万元 某县(市、区)标准村数=该县(市、区)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人口数÷966 第十五条 对涉及省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的县 (市、区),按0.8 系数计算,每标准村补助960 万元. 公式为: 分配某县(市、区)的专项资金数=该县(市、区)标准村数*960 万元 第十六条 对未涉及省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县(市、区),奖补标准适当高于每标准村1200 万元;

对既 涉及省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 又涉及省域范围内补 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县(市、区),奖补标准适当低于每标准村960 万元.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年度分配,实行先建后补、先预拨后结算. 按照专 项资金分配办法,当年测算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省将专项资金下达 设区市,由设区市分配拨付县(市、区),并报省备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拨和结算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拨:

(一)县(市、区)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编制改善农民群众住 房条件实施方案,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每年1 月底前填报当年度计划改善农 ―

3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民群众住房条件信息统计表(附表1).

(二)设区市审核所辖县(市、区)当年度计划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信息 统计表,每年2 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职能部门汇总审核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 划,每年3 月底前将当年度计划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量统计表(附表2) 抄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研究确定专项资 金预拨方案.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算:

(一)县(市、区)每年1 月底前填报上年度实际完成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 件信息统计表(附表3).

(二)设区市审核所辖县(市、区)上年度实际完成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 信息统计表,每年2 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每年

3 月底 前将上年度实际完成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量统计表(附表 4)抄送省财 政厅.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研究确定专项资 金结算方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和职能部门应当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加强资金 分配、使用、核算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资 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应当按 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 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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