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1 |
2 内江传化置业有限公司于
2016 年8月已投资
210 万元在内江市东兴区高桥镇凤庙村
4 社、双烈村
3 社建设内江传化高铁配套项目砼临时搅拌站项目,仅为高铁站配套项目 供应商品混凝土,本项目不对外销售.待高铁站配套项目建成后,该搅拌站将无条件进 行拆除或搬迁.项目已建设
2 条HZS90A 型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年加工商品混凝土
10 万m3 .项目已于
2016 年8月建成并投产运营,现属补办环评. 内江传化置业有限公司内江传化高铁配套项目砼临时搅拌站项目运营至今,未按相 关法律法规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等法律法 规的要求,本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2017 版)第十九类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中 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 可知:全部 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 项目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因此, 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为此,内江传化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接受委托后, 环评单位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及资料收集, 在完成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识别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环评技术导则 等技 术规范要求,编制完成《内江传化置业有限公司内江传化高铁配套项目砼临时搅拌站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上报审批.
二、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21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同时根据国务院发[2005]40 号文《促 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且项目所选设备亦不在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 因此,本项目属于允许类.
2014 年9月1日,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关于请批准同意杭州萧山传化 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内江高铁综合配套工程自建搅拌混凝土生产的请示》(内住建 局发[2014]218 号,见附件 1),该请示经市政府相关领导予以批准,同意设置该项目. 综上,本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三、规划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内江市东兴区高桥镇凤庙村
4 社、双烈村
3 社,内吴路以北,属内江市
3 高新区高桥园区控制性规划中的发展备用地(见附图 7),根据
2016 年7月18 日,内 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出具的《关于内江传化高铁配套项目混凝土搅拌站临时占用土 地的批复》(内东国土资发(2016)100 号,见附件 6),同意该公司占用东兴区高桥镇 凤庙村
4 社、双烈村
3 社集体土地 10810m2 (属非基本农田耕地)作为本项目的临时用 地. 根据
2016 年1月19 日,内江市城乡规划局东兴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内江传化高铁 配套项目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工程规划的批复》(内规东区发(2016)3 号,见附件 5), 原则同意该公司在内江市东兴区高桥镇凤庙村
4 社、双烈村
3 社,内吴路以北选址建设 本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约 10810m2 . 根据
2015 年8月18 日,内江市东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内江传化 高铁配套项目砼临时搅拌站项目选址位置的复函》(见附件 7), 该选址区域内未发 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