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01 |
3、辽源天楹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以下简称 专户 ),账号 为513903034710110,截止2014年9月17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辽源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向公司或公司所属项目承担公司开立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调拨资 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滨州天楹、辽源天楹与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制订的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滨州天楹、辽源天楹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滨州天楹、辽源天楹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金炜、王慧远可以随时到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国金证券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 ( 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滨州天楹、辽源天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 额的5%的(孰低),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国金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 公司或者国金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滨州天楹、辽源天楹分别与国金证券、各相关开户银行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金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000035 证券简称:中国天楹 公告编号: 2014-42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 ( 临时)会议的通知于 2014年9月1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 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 公司法》及本公司 《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以下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