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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2015 年11 月1日生效 北京-1- 目录第1章通则 第1节中国船级社及其主要业务 第2节理事会与委员会 第2章入级范围与条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入级规范 第3节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第4节申请与费用 第5节图纸提交、审图与检验 第6节供应方认可 第7节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 第8节证书与报告 第9节船舶录与产品录 第10 节 责任、分歧与仲裁 第11 节 信息提供与披露 第12 节 法定检验 第13 节 审核 第3章船用产品检验和船舶检验 第1节图纸审查 第2节船用产品检验 第3节建造中检验 第4节建造后检验 第5节现有船舶初次入级检验 第6节搁置船舶的检验 第4章船体结构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结构设计原则 第3节水密完整性与门、窗、盖的要求 第4节结构设计载荷 第5节铝、钢船体结构的构件尺寸 第6节纤维增强塑料船体结构的构件尺寸 第7节车辆甲板、跳板、尾轴架 第8节总强度 第9节构件稳定性 第10 节 直接计算 第11 节 船体振动 第12 节 金属船体结构的焊缝设计 第13 节 结构防腐 -2- 第5章舾装 第1节舵设备 第2节锚泊及系泊设备 第6章轮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泵与管系的一般规定 第3节泵与管系的材料和试验 第4节船舶管系和舱室通风系统 第5节动力管系 第6节机器设备 第7节轴系和振动 第8节推进器 第9节方向控制系统 第7章电气装置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配电系统 第3节主电源 第4节应急电源 第5节辅机和设备的电力拖动 第6节照明与航行灯 第7节内部通信系统 第8节船舶和乘员安全系统 第9节蓄电池组 第10 节 电缆 第11 节 外来电源的连接 第8章遥控、报警与安全系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应急遥控装置 第3节报警系统 第4节安全系统 附录
1 全垫升气垫船垫态航行首冲状态总纵弯矩计算 附录
2 钢/铝质高速船船体结构直接计算 附录
3 复合材料高速船船体结构直接计算 第1页第1章通则第1节中国船级社及其主要业务 1.
1.1 船级社 1.1.1.1 船级社是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公正的组织.船级社与船舶和海上设施的设 计、建造、买卖、营运、管理、保养、维修、融资、保险、租赁组织之间,没有任何商业关系. 1.1.1.2 船级社致力于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和环境保护,通过技术支持、符合性确认和研究开发,对 海上安全和入级规范制定做出独特的贡献.船级社按其颁布的入级规范,为客户提供入级服务,以及法定 服务和其他服务. 1.1.1.3 船级社提供船舶、造船、海上开发、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保险、金融以及其他有关业界普 遍接受和认可的合理标准――入级规范,并依照此规范,在船舶设计中进行审图、在建造中和建造后进行 检验,以确认船舶符合入级规范的要求,并独立签发入级证书. 1.1.1.4 船级社接受船旗国政府的授权,按照船旗国政府的要求进行法定服务,以确认船舶满足国际 公约或/和船旗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并签发法定证书. 1.1.2 中国船级社 1.1.2.1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 CCS )是由中国有关法律授权的、 经法律登记注册的、 从事船舶入级 服务与法定服务等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 1.1.2.2 中国船级社主要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其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服务、鉴证检 验、公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执行法定服务等具体业务,以及经有关主管 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1.1.3 宗旨 1.1.3.1 CCS 的服务宗旨是: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 技术规范,并通过 CCS 独立、公正和诚实的入级、认证和技术服务,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 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境服务. 1.1.4 主要业务 1.1.4.1 CCS 的主要业务如下: (1) 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包括集装箱)入级服务:规范制定与维护、审图、检验与发证;
(2) 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受权法定服务: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制定、审图、检验与发证;
(3) 受理其他验船机构委托的检验与发证、船舶与海上设施公正检验和安全评估、船舶与海上设施鉴 证检验和发证、重大海上安全事故调查;
(4) 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认证、检验及发证,外国验船机构委托船用与相关陆上工业设施和产品 代理检验及发证;
(5)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ISM)审核与发证;
(6) 船舶保安体系(ISPS)审核与发证;
(7) 船舶技术状况勘验与技术状况鉴定;
(8) ISO9000 与ISO14000 等系列质量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9) 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技术研究、水上安全与环境保护技术研究、船用与相关陆上工业设施和产品 检验技术研究、相关信息技术应用研究;
(10) 其他服务. 第2节理事会与委员会 1.2.1 理事会 1.2.1.1 由政府有关部门、CCS、航运、造船、海上开发、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保险、银行以及其 他有关业界代表组成 CCS 理事会. 1.2.1.2 理事会主要职责: 第2页(1) 制定和修改 CCS 章程;
(2) 审议 CCS 工作报告;
(3)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2.2 技术委员会 1.2.2.1 由政府有关部门、CCS、航运、造船、海上开发、设计、大专院校、科研、相关工业产品制 造业分管技术领导组成 CCS 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专业技术分委会. 1.2.2.2 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对CCS 技术政策和规范科研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定 CCS 制订的船舶及海上设施的主体技术规范;
(3) 组织对 CCS 入级船舶及海上设施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分析研究;
(4) 根据使用经验、市场需求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出规范编制、修订方面的建议;
(5) 对拟纳入 CCS 船舶及海上设施规范的重大科研成果进行审议,并提出纳入规范的建议. 1.2.3 船级委员会 1.2.3.1 由政府有关部门、CCS、船东、石油公司、主管机关、保险、银行和法律及其他有关业界代 表组成 CCS 船级委员会. 1.2.3.2 船级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审议通过本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及 CCS 船级管理程序;
(2) 审议 CCS 船舶及海上设施入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最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其提出修改和补充 建议;
(3) 接受并确认 CCS 提交的船舶及海上设施的入级符号及其附加标志的授予、暂停、取消或恢复的 情况报告;
(4) 对船舶及海上设施证书及各种检验技术文件提出意见. 第3页第2章入级范围与条件 第1节一般规定2.1.1 入级原则 2.1.1.1 入级表示 CCS 按其规范,认为船体及附属物主要部件的结构强度和完整性,推进系统和操舵 系统、发电系统,以及船上装配的其他特征或辅助系统的可靠性和功能,能维持船上的基本服务,并以不 同的符号与标志进行标识. 2.1.2 入级过程 2.1.2.1 入级过程由以下阶段组成: (1) 规范的制订;
(2) 通过审图、建造中检验,确认其符合这些规范的要求;
(3) 当确认符合后,授予船级和签发入级证书;
(4) 通过建造后检验,确认其符合这些规范的要求,签署或签发入级证书;
(5) 信息的应用. 2.1.3 定义 2.1.3.1 除另有规定外, 《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有关定义如下: (1) 入级:系指船级社根据其颁布的规范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服务. (2) 入级船舶:系指船级社根据其规范签发入级证书的船舶. (3) 非入级船舶:系指除入级船舶外的船舶. (4) 近海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 200n mile 的水域,且船舶在其经营的航线上,满载并以 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对客船不超过 4h;
对货船不超过 8h.如上述某些水域的海况较为恶劣,则CCS 可视其情况对上述距离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如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所在营运区的海岸主管机关对该水域有 特定距离的规定时,则应根据该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5) 沿海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 20n mile 的水域,且船舶在其经营的航线上,满载并以其 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对客船不超过 4h;
对货船不超过 8h.如上述某些水域的海况较为恶劣,则CCS 可视其情况对上述距离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如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所在营运区的海岸主管机关对该水域有 特定距离的规定时,则应根据该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6) 遮蔽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 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 10n mile;
或距岸不超过 10n mile 的水域, 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 航程不超过 2h, 并限制在风力不超过
6 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 2.0m 的海况下航行. (7) 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 5n mile 的水域,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 程不超过 2h,并限制在风力不超过
6 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 1.0m 的海况下航行. (8)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以外的每一个人: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工 作的人员;
和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9) 客船:系指载运乘客超过
12 人的船舶. (10) 客滚船:系指具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11)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这类船的任一舱破损后,其他未受损处所的主要功能和安全设 施仍能维持. (12) 双体船:系指具有两个片体的船舶. (13) 穿浪双体船:系指具有大宽长比、小水线面面积的一种特殊船型的双体船,简称穿浪船.此种 船舶具有优良的耐波性能,在两个片体连接结构的下方近船首中线面处,有一个能减小纵摇的锲形结构, 简称穿浪船. (14) 气垫船:系指船舶不论在静止或运动时,其全部重量或大部分重量能被连续产生的气垫所支承 的船舶. (15) 全垫升气垫船:系指籍助柔性围裙保持气垫,并籍助气垫支承其全部重量的一种气垫船. (16) 水面效应船:系指籍助浸在水中的永久性硬结构,完全或部分地保持气垫的一种气垫船,如双 体气垫船、侧壁气垫船. 第4页(17) 水翼船:系指非排水状态航行时能被水翼产生的水动升力支承在水面以上的船舶. (18) A 类客船:系指满足下列条件的客船: ① 船舶在其规定的营运航线的任何地点出事,有很大把握能在以下三者中的最短时间内将船 上所有乘客和船员救出: ― 救生艇筏内的人员因受冻以至伤亡的时间;
― 与该航线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地理特点相适应的时间;
― 4h. ② 载客不超过
450 人. (19) B 类客船:系指除 A 类客船以外的任何其他高速客船.这类船的机诫和安全系统的布置应在任 何一舱内的任何重要机械和安全系统一旦失效时,该船仍具备保持安全航行的能力. (20) 最大营运重量(t):系指船舶在允许的装载状态营运时达到的最大总重量. (21) 设计水线:系指船舶静浮于水面时,其最大营运重量或满载排水量所对应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