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9-08
会议文件第6/2009 号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对本地船只实施《防污公约》附则VI 修正案目 的1.

《 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第413 章,附属法?M) ( 《 规?》)须予修订,以实施适用於本地船只的《防污公约》附则VI 修正案.本文件为此徵询委员对拟议修订的意?.背 景2. 国际海事组织在2008 ?10 月10 日藉决议MEPC.176(58)通过《防污公约》附则VI 修正案,以回应世界各地对进一步减少船舶排放空气污染物的诉求.修正案将於220

01 10

0 ??77月月11日日全球生效.随文夹附决议MEPC.176(58)副本,以供委员?考.3. 《 防污公约》附则VI 的主要改动包括:.1 船上如有含消耗臭氧物质(ODS) 的可重新充注系统,必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簿》.(附则第12 条).2 船用柴油机 重大改装 的定义有所修订.(附则第13.1.1 及13.2 条).3 安装在2011 ?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且输出功?超过130 kW 的船用柴油机(仅用於应急情况者除外),必须符合氮氧化物(NOx) II 级 排放标准(即14.4 g/kWh) . ( 附则第13.3 条).4 安装在1990 ?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0 ?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上、输出功?超过5000 kW 且每缸排?在90 升或以上的现有船用柴油机,在为其而设的认可方法面世并经核准后,必须符合 I级 排放极限值(即17.0 g/kW ).( 附则第13.7 条).5 全球的燃油含??上限由2012 ?1月1日起调低至3.5%. ( 附则第14.1.2 条).6 运载原油的液货船必须备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管?计划.(附则第15.6 条)对只?驶非国际航程的本地船只实施《防污公约》附则VI 修正案时采取的措施4. 建议上文第3段所述各项改动适用於只?驶非国际航程的本地船只,但 重大改装 定义中有关对船用柴油机进?重大改装的适用日期,则可由 在2000 ?1月1日或以后 (上文第3.2 段)改为 在2008 ?6月1日或以后 ,以配合《规?》内适用於本地船舶的现?规定.所需?动5. 请委员就上述向本地船只实施《防污公约》附则VI 修正案的建议发表意?.海事处航运政策科2009 ?4月附件:决议MEPC.176(58)- 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VI -

2 - MEPC 58/23/Add.1 附件

13 第MEPC.176(58)号决议

2008 年10 月10 日通过 修订《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 污染公约〉 》的1997 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 (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 VI)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 委员会(本委员会)职能的第 38(a)条, 注意到《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为

1973 年公约 )第16 条和《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 年议定书》(以下简称

1978 年议定书 ) 第VI 条,以及修订《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的1997 年议定书(以下简称

1997 年议定书 )第4条,共同规定了

1997 年议定书的修正 程序并赋予本组织适当机构审议和通过经《1978 年议定书》和《1997 年议定书》修订 的《1973 年公约》修正案的职能, 还注意到《1997 年议定书》将标题为《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的附则 VI(以 下简称 附则 VI )增至《1973 年公约》中, 审议了《防污公约》附则 VI 修正草案, 1. 根据《1973 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了附则 VI 修正案,其正文列于本决议附 件中;

2. 决定,根据《1973 年公约》第16(2)(f)(iii)条,该修正案将于

2010 年1月1日视为 被接受,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当事国或合计商船队吨位不少于世界 商船队总吨位 50%的当事国正式向本组织提出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各当事国注意,根据《1973 年公约》第16(2)(g)(ii)条,该修正案根据上述第

2 段获接受后,将于

2010 年7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依据《1973 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和附件中修正案的核正 无误副本发给经《1978 年议定书》和《1997 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 年公约》的所有 当事国;

MEPC 58/23/Add.1 ANN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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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给非经《1978 年议定书》和《1997 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 年公约》当事国的所有本组织会员;

及6. 敦请 《防污公约》 附则 VI 当事国和其他会员国政府提请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船舶建造者、船用柴油发动机制造商、船用燃料供应商及任何其他有关团体注意《防污 公约》附则 VI 修正案. MEPC 58/23/Add.1 ANN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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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件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 VI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第I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 除本附则第

3、

5、

6、

13、

15、16 和18 条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附则的规定 须适用于所有船舶. 第2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

1 附则系指经《1997 年议定书》修订的《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防止 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MARPOL)》附则 VI,附则可由本组织修正,但修正案需按照 本公约第

16 条的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

2 相似建造阶段系指在该阶段: .1 可认明为某一具体船舶的建造开始;

及.2 船舶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

50 吨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质量的 1%,取少者.

3 周年日期系指每年与《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到期日对应的月和日.

4 辅助控制装置系指船用柴油发动机上安装的用于保护发动机和/或其辅助设备 不受可导致其损坏或故障的操作条件影响或有助于发动机起动的系统、功能或控制策 略.辅助控制装置也可以是业已满意地表明为非抑制装置的策略或措施.

5 连续进料系指当焚烧炉在正常操作条件下, 燃烧室工作温度在 850℃和1,200℃ 之间时,无需人工辅助将废物送入燃烧室的过程.

6 抑制装置系指对操作变量(例如: 发动机速度、 温度、 进气压力或任何其他参数) 进行测量、感应或反应以激活、调整、推迟或停止排放控制系统的任何部件或功能,使 排放控制系统在正常运作时遇到的工况下有效性降低的装置, 除非该装置的使用已充分 地包括在所采用的排放发证试验程序中.

7 排放系指船舶向大气或海洋中释放受本附则控制的任何物质. 排放控制区系指需要对船舶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 NOX、

8 MEPC 58/23/Add.1 ANN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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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SOX 或颗粒物质或所有三类物质的排放造成大气污染以及伴随而来对人类健康和环境 的不利影响的区域.排放控制区域须包括本附则第

13 和14 条所列或所划定的区域.

9 燃油系指为船舶推进或运转而向船上供给用于燃烧的任何燃料,包括蒸馏和残 余燃料.

10 总吨位系指按《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件 I 或任何后续公约中的吨 位丈量规定计算出的总吨位.

11 安装就本附则第

12 条而言系指船上的系统、设备(包括手提式灭火器)、绝缘体 或其他材料的安装,但不包括对以前安装的系统、设备、绝缘体或其他材料的修理或重 新充注、或者对手提灭火器的重新充注.

12 安装用发动机系指安装或拟安装于船上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包括可移动式辅助 船用柴油发动机,但其供油、冷却或排气系统须是船舶的构成部分.供油系统只有在永 久固定在船上时才可视为船舶的构成部分. 本定义包括用于补充或增强船舶已装动力容 量并拟成为船舶构成部分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13 不合理排放控制策略系指当船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运行时将排放控制系统的 有效性降至适用排放试验程序预期水平之下的任何策略或措施.

14 船用柴油发动机系指本附则第

13 条所适用的以液体或双燃料运行的任何往复 式内燃机,包括增压/复式系统(如采用).

15 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系指

1997 年MARPOL 当事国大会决议

2 所通过的 《船用柴 油发动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 ,规则可由本组织修正,但修正案须按照本公约 第16 条的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

16 消耗臭氧物质系指在应用或解释本附则时有效的 《1987 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 利尔议定书》 第1条第(4)款中定义的并列于该议定书附件 A、 B、 C 或E中的受控物质. 船上可能有的 消耗臭氧物质 包括但不限于: 哈龙

1211 溴氯二氟甲烷 哈龙

1301 溴三氟甲烷 哈龙

2402 1,2-二溴-1,1,2,2-四氟乙烷(亦称作哈龙 114B2) CFC-11 三氯氟甲烷 CFC-12 二氯二氟甲烷 CFC-113 1,1,2-三氯-1,2,2-三氟乙烷 CFC-114 1,2-二氯-1,1,2,2-四氟乙烷 CFC-115 氯五氟乙烷 MEPC 58/23/Add.1 ANNEX

13 Page

5 17 船上焚烧系指在船上焚烧该船正常营运中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18 船用焚烧炉系指以焚烧为主要目的而设计的船上设施.

19 建造的船舶系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20 渣油系指来自燃油或润滑油分离器的油渣、来自主机或辅机的废弃润滑油、或 来自舱底污水分离器、油过滤设备或滴油盘的废油.

21 液货船系指本公约附则 I 第1条中定义的油船或附则 II 第1条中定义的化学品 船. 第3条例外和免除 通则1 本附则的规定不适用于: .1 任何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海上救助人命所必需的排放;

或.2 任何因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造成的排放: .2.1 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昀低限度;

和.2.2 如果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故意造成损坏,或明知损坏可能发生 而草率行事,则不在此例. 为减少和控制船舶排放技术研究而进行的试航

2 当事国主管机关可酌情与其他主管机关合作,对为开发减少和控制船舶排放技 术及发动机设计程序而进行试航的船舶,签发对本附则具体规定的免除证书.只有当本 附则或经修订的《2008 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中具体规定的应用会妨碍此类技术或程 序的研发时,才能给予此种免除.须仅向昀少数量的必要的船舶签发免除证书,并须满 足下列规定: .1 对于每缸排量低于

30 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海上试航时间不得超过

18 个月.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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