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01

(二)转让股份数量及性质 本次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的中兴商业80,911,740 股股份,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29.00%,股份性质为非限 售国有法人股.

(三)股份转让价格

4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不 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1.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 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中兴商业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最终转让价格将在各意向受让方的报价基础上根据 《上市公司国 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若符合条件的意向受 让方只有一家, 则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后确定最终 转让价格.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 如果中兴商业发生派息、 送股、 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二、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条件 本次中兴商业股份转让将与北方重工司法重整招募战略投资者 联合进行, 即中兴商业股份的意向受让方须同时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 北方重工司法重整, 北方重工管理人战略投资者招募公告 (第二次) 详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pcgg/ggxq?id=AAFE0EFB12B00 8516B9E9A57A594C1DD.

(一)资格条件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份转让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条件如下: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不接受联合 受让),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条件,意 向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有效存续三年以上, 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

5 违规行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同时未被人民法院列 入失信名单;

2.意向受让方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最近一年合并资产总额不低于

500 亿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50%;

3.意向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4.意向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具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的 成功经验,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具备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 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具有促进北方重工产业发展及产 业整合的能力,能够维护北方重工资产及业务完整性,保证北方重工 重整计划的有效执行;

5.意向受让方应就本次受让股份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诺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受让股份后, 不改变中兴商业的注册地及公 司名称;

2.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必须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报名参与北方重工 司法重整,并承诺一次性投资不低于

15 亿元,持有不高于重整后北 方重工 42%的股权;

3.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受让中兴商业股份后,接收其全部现有人 员,保持员工队伍和经营管理团队整体稳定,员工待遇福利标准随着 企业效益增加而提高;

4.意向受让方应承诺报名时向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 司指定的账户交付

1 亿元报名保证金;

6 5.意向受让方应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总额的 30%作为履约保证金,报名 保证金(不计利息)自动充抵该笔款项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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