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01 |
1999 年5月28 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关於若干国际航 空运输规则的蒙特利尔公约. -
3 C 「行程收执联」 指一份或多份我们以电子机票形式向乘客作为机票签发的文 件,其载有乘客姓名、航班资料及通知. 「通常票价」 指在适用的期间,头等、商务或经济/旅客客位服务的最高票 价. 「乘客」 指依北辉鼗蚪岜辉仂斗苫系娜魏稳,机组人员除外 (并请见「阁下」、「阁下的」和「阁下自己」的定义) 「乘客票联」或 「乘客收 指由我们或代承运人发出并如此注明及最终是由阁下保存的机 票部份. 「订位指定代码」 指根视每筒占侗鸬钠奔壑掷喽嗯涞亩┪淮. 「特别提款权单位」 指依嘀滞ㄓ没醣业募壑刀扑,由国际货币基金界定的一 个国际会计单位.特别提款权单位的货币价值浮动并於每个银 行工作日被重新计算.此等价值为大多数商业银行所认知及会 定期在有权威的金融刊物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网站(www.imf.org)上公布. 「特别票价」或 「推扩票价」 指通常票价以外的票价. 「接续承运人」 指按一张机票履行运输的众承运人之一,或按一张机票及任何 在与该机票相关连情况下发出而就决定蒙特利尔公约是否适用 於交通运输的目的而言被视作单一运输的任何联运机票履行运 输的众承运人之一. 「中途停留地点」 指在抵达日没有预定出发,或在抵达后的
24 小时内,在抵达 日没有接驳航班,由乘客故意干扰旅程的一个中途航段. 「运输价目表」 指由航空公司所公布并如需要时向适当主管当局存档的票价、 收费及/或有关的运输条款. -
4 C 「机票」 指定名为「乘客票和行李票」的文件或交付予乘客的电子机票 的行程/收执联,各由我们或代我们签发并包含合约条款,通 知及航班和乘客票联. 「交易纪录」 指一份或多份发给购买电子机票的乘客签发的文件. 「非托运行李」 指任何阁下的托运行李以外的行李,包括被阁下携带进飞机客 舱的所有物品. 「华沙公约」 指任何以下适用的文书: 於1929 年10 月12 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关於若干国际航空运 输规则的公约;
或於1955 年9月28 日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或 经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一号(1975 年)修订的华沙公约;
或 在海牙及经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二号(1975 年)修订的华沙 公约;
或 在海牙及经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四号(1975 年)修订的华沙 公约;
或 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1961 年)(瓜达拉哈拉). 第2条:适用性 2.1 总则 (a) 除在这里的第
2 至第
5 段规定外,本运输条款及承运人规例适用於所 有我们操作的航班及我们应对阁下就阁下搭乘的航班承担法律责任的 任何情况. (b) 本运输条款亦适用於免费和减收票价的运输,但在我们的规则、规例 或有关合约、通行证或机票内另有订定除外. 2.2 租机操作 -
5 C 倘若是依饣显级男械脑耸,本运输条款之适用仅以它们被提述方式 载在租机协议及租机机票的条款内为限. 2.3 服务分摊 在某些服务上我们可能与其他承运人作出称为「服务分摊」之安排.这是指 即使阁下向我们预订机位及持有一张我们名字或我们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码显 示为承运人的机票,飞机却可能由另一承运人操作.如该安排适用,我们会 在阁下订位时通知阁下实际操作飞机的承运人. 2.4 凌驾的法律 本运输条款下之运送受限於适用公约确立关乎责任的规则及限制,除非此运 送非该公约介定的「国际运输」.在本运输条款内或其有提述的任何条文与 适用公约内任何事项,及任何不能以双方协议宽免的适用法律、政府规例、 命令或要求有抵触的围,则该等条文均不适用.任何条文之无效将不影响 其他条文之有效性,而该等其他条文将继续生效. 2.5 条款凌驾规例 除於本运输条款内订明外,倘若本运输条款与我们可能有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