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01

,已经在去年十二月廿四日正式公布了.根据'

英皇已经宣布, 在马来亚的有关民族,尚未充分自由发表他们的意见之前,与宪法提案有关的任何事情,将不 作最后的决定.'

政府为了'

听取各关心政府与马来代表同意后决定下所颁布的政制建议书的 个人,民族及团体的意见.'

于是,便委任了一个委员会,收集各方面人士的意见,报告给联 邦总督,以便在咨询会上考虑. 这个委员会是由四位马来亚联邦咨询委员,每位委员再介绍一名,及总督委任的联邦教育 司池士曼及一位秘书等十人组成,称为'

协议委员会'

也称为'

十人委员会'

. 由联邦总督所委任的'

协议委员会'

的委员如下: 主席――池士曼 委员――巴尔玛,多来士瓦米亚耶,李孝式,哥默士,阿尔不斯诺特,曼伦, 梁耀高,坤定. 秘书――杜尔那尔 这个协议委员会,在政制建议书尚未公布之前,就建立起来了――去年十二月十九日,该 委员会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并决定在吉隆坡,槟城,马六甲,怡保等地召开'

群众大 会'

,'

听取民意'

根据协议会的报告,它总共收到八十一封书信及备忘录,其中三十一 封属于个人,五封属于团体,四十五封属于社团. 经过了三个多月的工作,该委员会将'

研究'

的结果,制成了一本包括一百九十页的堂堂 皇皇的报告书.(即所谓'

协议会报告书'

或'

池士曼委员会报告书'

), 并已经在三月卅一日发表了. 这个报告书的主要内容,跟建议书不同的有下列几点: 一,联合邦行政会议中的非官方议员,原来(即建议书规定)五名,应增至七名. 二,联合邦立法会议中的非官方议员: (甲)原定(即建议书规定)三十四名,改为五十二名,但官方议员应由原定 十四名加上各州首相作为可自由投票和发言的官方议员共二十三名.即 在七十二位立法会议议员中,非官方议员五十二位,官方议员二十三 位.拥护这意见者有七位协议委员. (乙)原定(即建议书规定)三十四名,改为五十二名,而官方议员仍保持十 四名.即在六十六位立法会议议员中,非官方议员五十二位,官方议员 十四位. 拥护这意见者有两位协会委员. 三,请求取得联合邦公民权(按:应指公民资格)的居留期限: (甲)如出生于联合邦者,在十年内应居留有五年(建议书规定在二十年内居 留有十年) (乙)如非出生于联合邦者,在十五年内应居留有八年(建议书规定在二十年 内居留有十五年). 以上三点内容,可说是对政制建议书的修正,看来似乎是进步了一点,可是,这祗是表面 上的'

修正'

,表面上的进步,因为不管联合邦行政会议的非官方议员是五位还是七位, 但他们都照旧是由总督委任的,而不是由民选产生,或由民选的立法会议中选出来的,他 们的权力很小,一切都要听从钦差大臣的命令,这样,结果,又不是跟建议书的规定一样 吗?同样的,不管联合邦立法会议的非官方议员是三十四位还是五十二位,但他们同样仍 旧是由钦差大臣委任的,而不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结果又不是一样的不能代表民意吗? 不管请求公民的居留期限是十年还是五年,但政府能否批准其申请,还是一个问题,即使 是有了公民资格,但这种公民照旧是没有权利的,跟非公民又有什么分别呢? 我们知道,决定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民主,或民主的程度如何,最基本的根据,是看这个 国家的国民是否有权利,权利愈大,则这个国家的制度愈民主,这个国家就愈变成真正的 人民的国家,相反地,国民(或公民)的权利愈小,则这个国家的制度就愈不民主,就愈 变成专制独裁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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