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9-07-01 |
1 释义
5 预期时间表
10 董事会函件
14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23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25 说明函件 E-1 附录一 -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I-1 附录二 - 一般资料 II-1 安排计划 S-1 法院会议通告 CM-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EGM-1 ―
1 ― 应采取之行动股东应采取之行动 为厘定计划股份持有人出席法院会议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及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 於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星期三) 至二零一七年十月 二十五日 (星期三) (包括首尾两日)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内将不会进行股份 过户.为符合资格於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 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星期二) 下午四时三十分 (香港时间) 前递交股份登记处,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 随本计划文件副本附奉适用於法院会议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及适用於股东特别大会 之白色代表委任表格,一并寄发予登记拥有人.其后购买计划股份之人士将须向转让 人取得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法院会议或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如 阁下为计划股 东,请务必将随附之法院会议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
如 阁下为股东,则务请将随附之股东特别大会之白色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备之指 示填妥及签署,并於以下各自时间前递交至股份登记处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如为有关法院会议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应於二零一七年 十月二十三日 (星期一) 上午十时正前交回,如未有如此交回,则於法院会议上递交法 院会议主席.用於股东特别大会之白色代表委任表格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星 期一) 上午十时三十分前交回,方为有效. 填妥及交回法院会议或股东特别大会 (视情况而定) 之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亲 身出席法院会议或股东特别大会 (视情况而定) 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 下,相关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已撤销. 如 阁下未委任代表,亦未出席法院会议及或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阁下 仍须受有关法院会议及或股东特别大会之结果约束.因此, 阁下务必亲身或委任 代表出席法院会议及或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
2 ― 应采取之行动於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上表决将根鲜泄嬖蚣笆展菏卦蛞酝镀狈绞浇. 本公司将就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之结果作出公布.关於建议之进一步公布将根 收购守则及上市规则之规定作出,内容包括呈请高等法院就批准计划聆讯之结果、生 效日期及从香港联交所撤销股份上市地位之日期,或计划被撤销或失效. 股份由登记拥有人持有或记存於中央结算系统之实益拥有人应采取之行动 除法例规定或具司法管权之法院命令外,本公司根渥橹鲁滔冈虿坏萌啡先魏 人士透过任何信托持有任何股份.如 阁下为股份以信托方式交由登记拥有人 (不包括 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 有限公司) 持有并登记在其名下之实益拥有人,则应联络该登记 拥有人并指示其如何就 阁下之股份在法院会议及或股东特别大会上表决,或就此 与其作出安排.有关指示及或安排应在登记拥有人设定之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 之最后期限前发出或作出,让登记拥有人有充裕时间准确填写并於上述最后期限前提 交其代表委任表格.如任何登记拥有人要求与任何实益拥有人在前述递交法院会议及 股东特别大会代表委任表格之最后时间前於特定日期或时间就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 会作出指示或安排,则任何有关实益拥有人应遵从登记拥有人之要求. 如 阁下为股份存入在中央结算系统及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 有限公司名下之 实益拥有人,且有意在法院会议及或股东特别大会上表决,则除非 阁下是投资者 户口持有人,否则必须联络 阁下之经纪、托管人、代名人或其他有关人士 (为其他中 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或已将该等股份存入其他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以向该等人士发 出表决指示. 阁下应在 阁下之经纪、托管人、代名人或其他有关人士就法院会议 及股东特别大会设定之最后期限前联络彼等,让有关人士有充裕时间向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 有限公司就实益拥有人之股份在法院会议及或股东特别大会上如何表决给 予指示或作出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