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7-01 |
本溪
2006 年6月29 日1甲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张营富 董事长 乙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钢铁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墨华 董事长 鉴于乙方向甲方发行新股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收购)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审核程序,为充分保护流通股东利益,加 快有关资产重组进程,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下列约定: 如本次收购能于
2006 年7月15 日前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正式核准,本次收购的专项审计日将确定为
2006 年5月31 日,并 表日确定为
2006 年6月1日;
如本次收购于
2006 年7月15 日后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核准,本次收购的专项审计日将确定为 资产交割日的前月最后一日,并表日确定为专项审计日的下月最早一 日. 本协议一式陆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剩余肆份 上报其他管理部门.
2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 议之补充协议》签字页)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营富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墨华 二OO 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