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971-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automotive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

2018-09-28 发布 2018-09-28 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HJ 971-2018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36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42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46

8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65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69

10 合规判定方法.7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及生产设施填报参考表

8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8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87 HJ 971-2018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 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 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 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汽车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江 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沈阳绿恒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09 月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09 月28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 971-2018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 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 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汽车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管理.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 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执行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 电镀工业》(HJ 855);

铸造车间和工段按照铸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汽车制造业排污单 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HJ 971-2018

2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与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523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原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5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 〔2016〕189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 《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 HJ 971-2018

3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s of automotive industry 指具有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生产、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 身与挂车生产、零部件及配件生产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不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动机生产,机动车 辆照明器具、汽车用仪器和仪表生产,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生产等排污单位. 3.2 汽车整车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s of motor vehicle industry 指从事汽柴油车整车和新能源车整车制造的排污单位,包括乘用车、客车、载货汽车及汽车底 盘制造. 3.3 汽车用发动机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s of engine industry 指从事汽车用发动机整机制造(不含发动机零件制造)的排污单位. 3.4 改装汽车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s of modified automotive industry 指从事汽车改装或改装汽车制造的排污单位. 3.5 低速汽车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s of modified low speed lorry industry 指从事低速三轮载货汽车及其他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的排污单位. 3.6 电车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s of trams and trolleybus 指从事电车制造的排污单位. 3.7 汽车车身与挂车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s of automotive body and trailer industry 指从事汽车车身与挂车(含半挂车)制造(不含挂车、半挂车零件制造)的排污单位. 3.8 零部件及配件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s of parts and accessories 指从事发动机零件制造、挂车(含半挂车)零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的排污单位. 3.9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 表示)作为污染控制项目. HJ 971-2018

4 本标准采用非甲烷总烃表征.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3.10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最大排放量. 3.11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 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现阶段指秋冬季错峰生产) 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 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 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 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 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 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 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 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规定 一栏,填报需要改正的内容、 改正措施和时限要求等.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信息,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负法律责任.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进行重点管理和........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