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9-04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第二次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电〔2018〕3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 、河南工 业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 区直各单位: 《来宾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 已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3月29 日 (共16页) -

2 - 来宾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实施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6〕59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电〔2017〕

141 号) ,统筹和规范实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确 保普查任务如期完成,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 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西第二次全国污染普查实施总体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电 〔2017〕284 号)及国家有关技术方法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 分布状况, 掌握全市及区域、 行业污染物产生、 排放和处理情况, 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信息 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 量、防控环境风险和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基本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时期资料

2017 年度资 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

3 - 普查对象为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 以下

5 大类.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 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 核素的

8 类重点行业(即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 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 业)15 个类别(包括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 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及位于 铀矿成矿区的矿产采选、 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 染源调查. (牵头部门:环保部门;

配合部门:工业和信息化、 国土资源、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 ,包括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 进行登记调查. (牵头部门:环保部门;

配合部门:工业和信息 化等部门)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 殖业. 种植业源主要包括粮食作物、 经济作物和果蔬的主产区的种 植情况、肥料和农药使用情况及氮磷流失情况.地膜主要包括不 同农业区域和不同作物的使用量、残留量、回收利用量及分布特 征.秸秆主要包括水稻、玉米、薯类、大豆、花生、棉花、甘蔗 等作物的秸秆产生量、可收集量和利用量. (牵头部门:农业部 门;

配合部门:环保、税务、工商、糖业等部门) -

4 - 畜禽养殖业源主要包括规模和非规模养殖条件下, 猪、 奶牛、 肉牛、 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畜禽粪便产生量和水污染物排放 量. (牵头部门:水产畜牧部门;

配合部门:环保、税务、工商 等部门) 水产养殖业源主要包括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浅 海养殖、滩涂养殖、工业化养殖条件下,鱼、虾、贝、蟹等主要 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牵头部门:水产畜 牧部门;

配合部门: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 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 . (牵头部门: 环保部门;

配合部门:质监等部门) 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生活污水产 生、排放情况. (牵头部门:水利部门;

配合部门:城管部门、 住建部门) 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牵头部门:国家统计局来宾调查 队;

配合部门:供电部门、统计部门)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污水、 生 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其中: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 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牵头部门:环保部门;

配合部门:城管部门、来宾水务集团)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 焚烧厂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牵 头部门:环保部门;

配合部门:城管部门)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 -

5 - 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 利用厂等;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 废物高温蒸煮厂、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牵头部门:环保部门;

配合部门:卫生计生等部门)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 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 机械. (牵头部门:环保部门;

配合部门:公安、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畜牧兽医、农机等部门)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 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 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各类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 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 挥发性有机物、 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 贮存、 处置、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 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 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伴生放射性矿生产排放废物:稀土等

15 类矿产采选、 冶炼和 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青况.包括空气中γ辐射空气吸 -

6 - 收剂量率,废水中总轴(U)、总钍(Th),镭-226(

226 Ra)、总α、总 β放射性比活度, 废石及废渣中铀-238 (

238 U) 、

226 Ra、 钍-232(

232 Th) 放射性活度浓度(其中废渣加测总红含量),原矿及精矿中

238 U、

226 Ra、

232 Th 放射性活度浓度.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 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 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 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污染 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 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 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 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 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 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 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 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 -

7 - 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 机物(船舶除外) 、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 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按照国家工业污染源(含工业园区)普查总体方案及有关技 术规定的要求,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名录库中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 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分行业进行产排污 抽样检测.配合国家开展产排污核算方法(含产排污系数)抽样 核证、补充调查与动态更新、工业源普查现场核查、抽样评估与 技术指导等. 配合自治区开展伴生放射性矿普查.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 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组织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 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按照国家农业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及种植业水污染物普查 实施方案、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普查实施方案、水产养殖业水污 染物普查实施方案、地膜使用量与残留量普查实施方案、秸秆产 生量与利用量普查实施方案及农业源普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实施方案,以2016 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等已有统计数据为基 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 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

8 - 种植业源基于典型地块和监测小区,开展总氮、总磷、氨态 氮等涉水污染物流失量监测;

开展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涉气污染 物排放量监测.地膜以典型地块为单元,开展农田地膜当季残留 量、 累积残留量监测. 秸秆以典型地块为单元, 开展秸秆草谷比、 秸秆可收集量监测.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 开展粪便污水 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 排放量,以及氨排放量监测.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水产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 开展养殖 换水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 排放量监测.

(三)生活污染源. 按照国家生活源锅炉清查技术规定要求, 以质监部门和环保 部门等掌握的锅炉名录库为基础,以街道社区为基本调查小区 (调查单元) ,对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 使用的大于等于

1 蒸吨/时(0.7MW)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 物质锅炉开展调查. 入户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 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 排放量. 按照国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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