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01 |
二是防止有人将作弊工具带入 考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安检的目标为各类违规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枪支等危险、违 禁物品;
无线电通讯工具(如:手机、微型电脑、微型耳麦;
伪装成计时工具、 手镯、项链、皮带扣、纽扣等配饰类或橡皮擦、钱包等形式的无线电发射、接收 装置及附件);
手镯、项链、纽扣等形式的拍摄、扫描设备;
电子储存设备;
其 他规定以外的物品如自带文具等. 2.考生应主动配合安检.接受安检前,应按照监考员的指令,主动将携 带的违规物品放到考点以外.安检过程中如有报警声响起,应出示相关物品并进 行解释.如因上厕所等特殊情况出考场后返回考场,应再次接受安检. 3.凡阻扰、拒绝检查,或故意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一律按 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 年5月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8 号发布,根据
2012 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教育部 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 消当科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还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不主动将所携带的 违规物品交出,安检时被检查出带有违规物品的,一律按照教育部
33 号令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当科考试资格;
开考后再被检查出携带有违规物品的,一 律按作弊处理,取消当次各科考试资格,下一年度不准报考. 附件 2: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5 年8月29 日通过,自2015 年11 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 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 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 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 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 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 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 代替他 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 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 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 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 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