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7-01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 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 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 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 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 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 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 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 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 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 建互信关系的载体, 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 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 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 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 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 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近年来,少数非法助考利益集团利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及 网络、无线传输等途径组织考试作弊,危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 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结语】刑法修正案

(九)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准 备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 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 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报名和参加硕士研究生招 生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 真诚希望各位考生诚信应考!祝愿各位考生考出理想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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