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01 |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为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送红股0.5股,每股转增比例为0.5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00元;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为每股现金红利0.260元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QFII)为每股现金红利0.220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3日 除权日及除息日:2014年6月16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4年6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6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14年4月25日召开的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登于2014年4月26日的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4年6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 以下简称 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362,618,380股为基 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股并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
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4、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00元;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为每股现金红利0.260元 ;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 QFII)为每股现金红利0.220元.
5、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 (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 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及证 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 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 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 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 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 《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7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