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01

5000 万元

170 万元

10 万元

8 亿元

4000 万元

135 万元

1 亿元

350 万元

25 万元

10 亿元

5000 万元

200 万元 1.5 亿元

600 万元

35 万元

15 亿元

7500 万元

250 万元

2 亿元

1000 万元

50 万元

20 亿元

1 亿元

400 万元

3 亿元

1500 万元

75 万元

30 亿元 1.5 亿元

600 万元

5 亿元

2500 万元

100 万元

(九)提升管理水平.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

30 万元 资金,用于企业外出考察和高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活动(具体由经信局统筹安排).完善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对列 入经信局(包括商务局和中小企业局)重点企业监测系统且按时 报送相关信息的企业,每年补助 0.2 万元.

(十)鼓励产业开展公共服务.鼓励各产业以行业协会组团 参加专业性展会,抱团拓展市场,按规模大小给予行业协会 5―10 万元的经费补助. 鼓励 一优三特一新 产业发展行业性金融服务、 产品设计、产品展示、质量检测、 机器换人 、市场拓展、电子 商务 (重点鼓励汽车空调零部件行业自建数据库和电子商务交易平 台,奖励细则另行制定)、创客空间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运行 规范的机构给予 5―15 万元的经费补助. 补助由行业协会或企业提 出申请,经经信局、财政局初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 -

7 -

三、大力提升创新能力 (十一)鼓励技术创新.鼓励企业研发新产品,对新列入省 新产品研发计划并取得鉴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

2 万元的奖励;

对企业自己研发的产品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的,从该 发明专利授权日起一个年度内专利产品纳税销售额达到 500―

1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

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 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或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同一企业先后被认定为 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可重复奖励);

对新认定为省、丽水市 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

对获得丽水市轻型知识产权企业管理试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丽水市 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十二)培育创新平台.引导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区域公共技 术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丽水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 平台,平台面向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技术咨询、项目研发、人才 培养等公共服务,且年服务企业和年服务企业次数分别超过

100 家、1000 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的 奖励.对新认定具有法定资格的国家、省级行业性检测中心,分 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自主或联合科 研院校(所)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研发中 -

8 - 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对被国家级、省级、 丽水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 奖励. (十三)推进市校合作.深化市校合作,鼓励企业与科研院 校(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企业与科研院校(所)签订科技 合作协议并开展技术研发项目联合攻关的,且项目合作投入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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