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1 |
5 万元以上并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次性补助企业前期工作经费
2 万元. (十四)鼓励管理创新.每年重点扶持 3―5 家规模以上企 业管理创新.企业提出申请,经经信局认可后,企业与管理咨询 服务公司开展管理创新合作,经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取得实 质性成效的,按咨询服务费用(凭合作协议和合法凭证)的50% 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企业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 级、省级、丽水市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 级、丽水市级 三名 培育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8 万元、
5 万元的奖励. (十五)促进 两化 融合.对新认定为国家、省、丽水市 级信息化或 两化 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信息 化或 两化 融合应用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对于投资额超过
30 万元,用于研发设计、 -
9 - 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核心业务环节信息化应用,经 认定,按实际投资额(凭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上账)的10%给予一 次性补助,单项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5 万元.
四、加强品牌培育和质量管理 (十六)企业品牌战略建设.对当年新获得的 中国驰名商 标 (不含司法认定)、 中国名牌产品 ,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对当年新获得 浙江省著名商标 浙江省名牌产品 (含 浙江 区域名牌 )、 浙江省名牌林产品 ,分别一次性奖励
8 万元;
对当年新获得 丽水市著名商标 丽水市名牌产品 丽水市名 牌林产品 ,分别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丽水市级林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 奖励. (十七)企业质量管理.对当年新开展《浙江省中小企业质 量管理基本要求》 达标活动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
2 万元的奖励. 对质监系统主办评选的QC优秀成果,获得国家级奖项的一次性奖 励3万元,省级奖项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丽水级奖项一次性奖 励0.8 万元. (十八)企业标准化战略建设.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 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和
10 万元的奖 励;
对新参与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省地方标准制 (修) -
10 - 订企业,分别给予
6 万元、5 万元、4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在 实施文本上署名前三的企业给予双倍奖励;
对为主制 (修) 订 浙 江制造 团体标准的企业奖励
8 万元,参与的企业奖励
5 万元;
对为主制(修)订产业联盟性团体标准的企业(前三位)奖励
2 万元,参与的企业奖励 0.5 万元;
新获省、丽水市标准创新型企 业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
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 识使用的,给予
1 万元奖励. (十九)企业认证和合格评定项目.对每件新通过 浙江制 造 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对新取得TS制造 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XK制造业许可证)、 CCC 认 证的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
新取得SC证的一次性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