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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条款号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电话或口头咨询等其它答复的意 思解释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均以网上形式发布.为了 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 行研究,招标人可以视其修改的工作量,酌情考虑是否延长递交投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并将修改后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网上予以公 布. 3.1.2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3.2 投标报价 1. 本工程采用 工程量清单报价 方式填报全费用综合单价. 2.投标报价编制依据: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本 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图说、2009 年版《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 规则》和国家及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参照交通部《公路工 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 B06―2007)、《公路工程 预算定额》 (JTG/T B06-02―2007)、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JTG/T B06-03―2007)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部(JTG B06―2007)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 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路【2016】26 号)等及相应配 套文件,并结合本企业的经营情况、自身实力和企业发展策略以及市 场行情和招标文件对工程质量、工期的要求自主进行报价. 3.清单报价编制说明: (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施工设计 图纸、图说、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本附表 1.3.1 款所述的全部工程的投 标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和合价为依据. (3)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技术规范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 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 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与解释.投标人不能在工程量清单 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名称、子目号、数量 及单位,否则,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4)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
5 条款号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 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 理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 价计算支付金额. (5)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合价以及 总报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招标范围内所需的劳务、 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 招标代理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 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视为是一个有经验的承 包人,在对工程充分了解及对风险充分评估后所作的完备报价. (6)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子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 人不接受零报价或负报价的投标文件, 否则, 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7)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所列各子目中,未列入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视为已分摊 在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单价和合价中. (8)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 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 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进行报价前, 应参阅本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的 有关部分. (9)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 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投标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 任. (10) 安全生产费 在施工期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 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渝交委安〔2014〕32 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执行.投标人应统一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