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在国家产业政 策的指导下,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 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扩大规模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以实 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研究、制造、加工、维修、销售 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不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或许可的项目 或许可的项目) 、燃气轮机及零部件、轴承、机械设备、非标准设备、环保设备、 金属锻铸件、金属制品(不含稀贵金属) 、燃烧器、燃油燃气器具、纺织机械、 医药及化工机械(不含医疗机械) ;
金属及非金属表面处理;
工艺设备及非标准 设备的设计、制造及技术咨询服务;
项目投资,企业管理服务,架线和管道工程 施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凭相关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 ;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
6 经营) . (以上经营项目不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合法 项目;
工业项目另设分支机构或另择经营场地经营)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黎明航空发 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燃气涡轮研究院、成都航 空职业技术学院,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以11851.13万元经营性净资产作 为出资,按69.03%的比例折为8180万股股份;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以现金1036万元作为出资,折为715万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 燃气涡轮研究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各自以现金50万元出资,分别折为35 万股.发起人的出资于公司成立日一次性缴清.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6]532号文批准, 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 根据该方案,2006年7月31日公司回购并注销了公司发起人持有的870.3977万股 股份,2006年8月7日,公司发起人再将其持有的861.4297万股股份赠送给公司全 体流通股股东,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完成后,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 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