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01

8、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 专业意见,是注册评估师的责任;

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9、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 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关注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及其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声明 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 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0、 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 考依据.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 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 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无关. 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六日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3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中宇评报字(2009)第3037 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 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因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分公司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 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资产转让给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宇资产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接受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遵循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履行了必 要的评估程序,包括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评估计划、 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步骤,采用成本 法,对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权益(净资产)价值进行 了评定估算,以对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权益在评估基 准日

2009 年6月30 日特定目的下的 市场价值 发表本公司的专业意见. 评估目的: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银川分公司的资产转让 给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中色(宁夏)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权益(净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提供其权益 (净资产)截止评估基准日 市场价值 的专业意见,为委托方实现本次经济 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上述经济行为已经过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中色东方集团 [2009]85 号《关于出让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金属制品分厂和银川分公司给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中色企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4 [2009]29 号《关于同意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西北稀有金属材料 研究院金属制品分厂和银川分公司给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宁夏 国资委以宁国资发[2009]73 号《关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将下属西 材院金属制品分厂和银川分公司转让给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 准实施.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 其银川分公司的权益(净资产) .评估范围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银 川分公司截止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及负债.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技术转让费)及负债,评估范围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仅按账 面值列示. 上述资产已经过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审计,并 出具了五联方圆宁审字【2009】161 号审计报告.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此次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 市 场价值 . 市场价值 是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 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评估基准日:2009 年6月30 日. 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为成本法. 评估结论:在实施了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 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权益(净资产)价值在评估报告书给定的评估目的下, 评估结果为 10,643.94 万元.评估结论如下: 总资产评估前账面价值 11,848.99 万元,负债账面价值 2,325.29 万元,净资产 账面价值 9,523.7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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