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01 |
三、合 作作品某项作品的创作成功有时凝结了多人的智慧.两 人以上合作起来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当事人称为合作作者(《著作权法》13 条1款).合作作者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与创作是判断某项作品是否构成合作作品的两个要件.关 于创作,我们前面已经有过界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 作是指当事人均意识到他们是在创作同一项作品,当事人任何一方没有这种意识的,作品就不是合作作品.例 如,某部经典法学专著的作者去世后,其弟子对此专著进行增补的行为不构成合作,增补后的专著不属于合作作品.与 合作作品易混淆的作品有两种.一 种是集合作品,如由多名法学家各自撰写的论文组成的书籍.另 一种是改编作品,如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合作作品包括两种类型.一 种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例如小说与插图,歌词与乐曲.小 说作者与插图作者、歌词作者与乐曲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13 条2款).另一种是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合 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在行使时要协商一致;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9条). 合作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益不仅随作品的类型不同而变化,还会随其他作者的逝去而变化.合 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4 条). 四 、职 务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但在现实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作品的诞生中常常扮演着重要角色,很多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这些作品就是职务作品(《著作权法》16 条1款).工作任务3
第一章 著作权法 是指公民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1 条1款).职务作品的作者到底是公民本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 作权法》第
16 条虽没有直接规定,但该条款在划分署名权等权利的归属时,将作者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了区分,表明该条款所说的作者肯定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只能是公民本人.作为职务作品的作者,公民享有署名权,署名权以外的权利归属分两种情形.一 是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公民无权享有,也无权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奖励.这 种情形仅限于下列两种职务作品:①主 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②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法》16 条2款).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 备或者资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1 条2款).二是署名权以外的权利同样归公民享有.这种情形适用于除上述两种职务作品以外的所有职务作品.对 于这些职务作品,公民享有全部的著作权,但行使权利时受到一定限制.例 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