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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
三、股份总数 111,254,499 100.00%
0 0 111,254,499 100.00%
(二)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股东名称 年初限 售股数 本年解除 限售股数 本年增加 限售股数 年末限售股数 限售原因 解除限售日期 广州海印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 28,187,647 5,562,725
0 22,624,922 股改承诺
2007 年7月9日中国石化总公司茂 名石油化工公司 1,581,041 1,581,041
0 0 股改承诺
2007 年7月9日广东茂名石化销售 公司 95,322 95,322
0 0 股改承诺
2007 年7月9日其他
2542 名个人 股东 14,326,136 14,326,136
0 0 股改承诺
2007 年7月9日茂名报社工会 1,032,153 701,528
0 330,625 股改承诺
2007 年12 月26 日 合计 45,222,299 22,266,752
0 22,955,547 注一:因司法裁定而发生的首次限售股份过户、代垫对价偿还事项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茂名中院 )于2007 年3月15 日出具了《广东省茂名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茂中法民二初字第
37 号]》(以下简称 《判决书》 ),具体判决内 容如下:
一、确认现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原告海印公司(注:指海印股份)72 家发起人(注:指除海印集团以外的公司全部限售股东)的法人股 23,956,229 股份为无效登记.
二、确 认上述第一项 23,956,229 股股份扣除原告第一大股东广东海印公司(注:指海印股份第一大股东海印集 团)代垫的股改对价 6,921,577 股后,剩余的 17,034,652 股份为原告海印公司(注:指海印股份)保管的 《股东名册》所记载的
2836 名实际出资人所有,该2836 名实际出资人为原告海印公司(注:指海印股 份)的股东.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茂中法民二初字第
37 号民事判决书,茂名中院于
2007 年6月11 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07)茂中法审执字第
40 号》(以下简称 协助执行通知书 )及《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2007)茂中法审执字第 40-1 号》(以下简称 裁定书 ),具体协助执行及裁定内容如下:
一、现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请执行人(注:指海印股份)72 家发起人(注: 指除海印集团以外的公司全部限售股东)法人股 23,956,229 股中的 6,921,577 股过户给广州海印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作为归还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股改对价.
二、扣除上述应偿还的对价后, 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年度报告 第8页共100 页 上述
72 家发起人名下剩余的股份 17,034,652 股,其中的 16,002,499 股过户至艾少林等 2,544 名实际出资 人名下.
三、执行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后,72 家发起人名下剩余的 1,032,153 股为艾芸等
292 名实际出资 人所有,因上述
292 名实际出资人尚未办理券商托管手续,其持有股份数暂登记在茂名日报社工会名 下,由其代为托管. 根据以上茂名中院出具的《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07 年6月22 日办理了海印股份有关限售股东所持股份过户及股改代垫对价偿还 事项事宜. 注二:公司股改限售股份首次解除限售事项
1、首次解除限售情况
2007 年7月9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部分股改限售股份实现 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