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9-07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为有效行使监事会对股东大会及公司监督职能,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 会中职工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出任的监事在监事会中所占的比例 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股东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利益. 第三条 监事会应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既要维护好公司、股东及职工利益, 又要支持董事、总经理正确行使好经营管理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第五条 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
2 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第六条 监事的选任
(一)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二)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是股东代表,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会设 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三)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四)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或兼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现任的国家公务员.
(八)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所述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3 第八条 监事的权限 监事根据委任关系执行业务,享有下列权限:
(一) 预付费用请求权: 监事享有向公司请求预付处理委任事务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二)偿还费用请求权:监事享有向公司请求偿还因处理委任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及 自支出时起的利息的权利.
(三)监事享有向公司请求代其清偿因处理委托事务所负担的必要债务,未至清偿 期者,请求公司提出相当担保的权利.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负有下列义务与责 任:
(一)监事对公司承担不滥用其职权义务;
(二)监事对公司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
(三)监事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 的业务的行为;
(四)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六)监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七)监事在执行业务时,如果违反法律,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应与公司负连带责 任.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八)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九)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监 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4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当 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表决时,采取举手方式表决,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 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在监事会上发言,监事应作好充分准备;
发言时,要征得监事会主席许 可,始得发言.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和义务, 公司董事会及各经营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向监事报送公司业务、 财务报表和公司有关文 件.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和有关管理人员座谈会,进行专题调 查、核查表册、文件等形式,定期对公司财务、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业务的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股东大会的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送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规则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未竟事宜,按国家法律、 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从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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