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02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应该 被宣告全部无效.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亚太环保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 请,对江南环保的专利号 200510040801.1 的发明专利(发明创造名 称:塔内结晶氨法脱硫工艺及装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后,经审查受理,并于2017 年2月24 日开庭进行口头审理,于2017 年3月28 日发出 第31774 号审查决定书,决定江南环保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 1-3 无效. 根据公司聘请的诉讼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 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 公告编号:2017-003

4 /

5 〔2016〕1 号)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 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 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因此,江南环 保起诉亚太环保专利侵权的权利要求

1 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后,江南环保就失去了权利基础.

三、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的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第 200510040801.1 号发 明专利权的要求 1-3 无效,在权利要求 4-5 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 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

46 条第

2 款的规 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 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讼.

四、本次审查决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审查决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审查决定使公司经营决策不受影响,促进公司经营稳定.

(二)本次审查决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审查决定的公布只涉及技术问题而不涉及经济赔偿问题, 故 对公司财务方面暂不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公告编号:2017-003

5 /

5 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3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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