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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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yuan.com 4-4-2 致: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岱勒新材 、 发行人 或 公司 )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 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 行事宜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本律师工作报告 ).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的律师(以下简称 本 所律师 )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 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为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 供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工作 报告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
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 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4-4-3
(四)本所在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对从国 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 机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公证机构(以下合称 公共机构 )直接取得的文书, 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 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 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对于本 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 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 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