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7-02 |
(五)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 )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 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评 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会 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等专业报告或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律 师工作报告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法定的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及本 所律师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及本 所律师提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使用者结合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 识进行综合判断.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 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 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4-4-4 目录释义.5 引言.7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4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2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25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2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34
八、 发行人的业务
3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8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1 十
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7 十
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1 十
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1 十
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3 十
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4 十
六、 发行人的税务
66 十
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70 十
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72 十
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73 二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4 二十
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5 二十
二、 结论性意见
75 4-4-5 释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岱 勒新材 指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岱勒新材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岱勒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设立时的名 称为 长沙岱勒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岱勒金刚石 指 长沙岱勒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后更名为长沙岱勒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砥特 指 长沙砥特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株洲岱勒 指 株洲岱勒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阿特斯 指 张家港保税区阿特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参股 子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表述之方便,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根 据上下文意需要,亦表述为中国境内或境内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暂行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编报规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