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2 |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 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指《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