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02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 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 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 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 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 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 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 定.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 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 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 职级及其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 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 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 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 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 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 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 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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