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9-07-02 |
1 ― 明委办〔2018〕64 号 中共明溪县委办公室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明溪县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问题 的补充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 县委编办等四部门制定的《明溪县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 问题的补充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明溪县委办公室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9月3日―2―明溪县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问题 的补充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 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 见》(教人〔2012〕68 号)和省、市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 问题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原代课 教师问题制定本补充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工作责任 主体,县、乡(镇)、村分级管理,谁聘用谁负责.
(二)坚持以物定人原则,明确对象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 定以物证(工资册)、书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
(三)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对象
1980 年1月1日至
1998 年5月31 日期间,因教育工作 需要,在我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 上连续任教满
1 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人员(以学校工资花名 册为准). 下列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一)本次核实前已去世的原代课教师;
(二)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 ―
3 ― 代课教师;
(三)临时聘用的炊事员、图书管理员、文印打字员等各种 工勤、教辅人员,没有课堂教学经历和教师资格的其他人员;
(四)原有代课经历,离开后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现 稳定就业或已退休并在社保领取养老金(退休金)人员(个人 缴纳除外);
(五)在册不在岗的;
(六)顶岗的.
三、工作年限的计算
(一)工作年限系指在我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 附属学 前班)教学岗位上的从教年限. 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原代课教 师,任教满
1 学年(或2个学期)为1个工作年限.任教前后 担任或转任为各种工勤、教辅人员的,仅计算任教年限.
(二)原代课教师在我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 附属学前 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
1 学年(或2个学期)之后, 多次中 断任教的, 连续任教满
1 个学期以上的可以按学期进行累计, 否则不得累计.累计后工作年限剩余
1 学期的,按1学年算.
四、补助标准 经甄别核实,符合条件的原代课教师,与1998 年6月在 册代课教师享受同等补助标准.
(一)发放养老补助. 待补助对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男满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若国家政策延迟退休年龄,则―4―发放补助金年龄顺延,下同),按其实际代课工作年限每月发 给养老补助金;
补助标准按代课
1 年月补助标准
30 元(即: 月养老补助金=30 元*代课年限).
(二)发放学习补助.对原代课教师在代课期间取得中师 函授毕业证书或幼师函授毕业证书的,每人给予一次性
2000 元的学习补助(如取得两个及以上合格学历, 则只对其中一项 进行补助).
(三)发放一次性辞退补偿金.1980 年1月1日-1998 年5月31 日期间,以组织的名义给予辞退并办理辞退手续的代 课教师,若辞退当年未领取一次性辞退补偿金的,则同时发 放一次性辞退补偿金,补偿标准与当年其他同类对象发放的 补偿金一致.非组织名义辞退的,不予发放辞退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