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桂人社函〔2017〕242 号 关于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 如何划拨医保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 如何划拨医保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社报〔2017〕1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2〕86 号)第一条 规定,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须同时满足"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
25 年(具有国 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的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和 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
25 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
5 年以上) "两 个条件,因此,退休人员应在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后, 才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全部并入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从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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