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02
HNPR―2019―11014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湘人社发〔2019〕34 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

2019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湘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19 年调整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24 号)精神,经 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 从2019 年1月1日起,为2018 年12 月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 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 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 年12 月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 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 文件 -

2 -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50 元.

(二)在

(一)项调整基础上,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 工龄) ,每满

1 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

3 元,缴费年限不满

1 年的记为

1 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

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 政发〔2015〕38 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的退休人员按本人

2018 年12 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 加2.7%.原因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

(一)

(二)项调整增加的 基本养老金不足

140 元的,按140 元调整增加.

(三)在

(一)

(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18 年12 月31 日 前年满

70 周岁以上(含70 周岁)至80 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 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20 元;

对2018 年12 月31 日前年满

80 周 岁以上 (含80 周岁) 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30 元.

(四)在

(一)

(二)和

(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 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 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 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的退休 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5 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 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六)2018 年12 月31 日前已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3 -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44 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 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7〕15 号)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 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湘政发〔2015〕38 号文件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 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一)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参保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出具《2019 年调整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 (附件 1) , 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 区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按照湘政发〔2015〕38 号文件参加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出具《2019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 (附件 1) , 经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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