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02 |
缴费1次, 保险期满 领取满期 保险金. 大众运输/天然 灾害意外事故 保障真安心. (保险年龄达16岁起适用) 增值回馈分享 金给付多样化 ,可依需求弹 性选择. 意外重大烧 烫伤贴心给 付,保障更 周全. 《南山人寿财务及业务等公开资讯,欢迎至南山人寿企业网站查询.》 BK-01-1070726 Page1/4 BK-01-1070726 Page 2/4 (详细内容请参阅保单条款) 保险内容 被保险人於保险契约满期时仍生存且保险契约仍有效时,按「基 本保额」及「累计增额缴清保险基本保额」分别对应保险期间届 满当时之「当年度保险金额」之总和给付,给付后保险契约效力 即行终止. 满期保险金 所缴保险费加计利息的退还或身故保险金或 丧葬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於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内致成保单条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 能等级之一者,经「医院」诊断确定后,按其诊断确定完全失能 当时,分别以「基本保额」及「累计增额缴清保险基本保额」对 应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总和给付,给付后保险契约效力 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於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内身故时,按其身故当时,分别以 「基本保额」及「累计增额缴清保险基本保额」对应下列三者中 之最大值,再依其总和给付,给付后保险契约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於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内且「保险年龄」达16岁前致成保单条 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级之一者,改按「所缴保险费加计利息」给付「完全失能保险金」. 订立保险契约时,以未满15足岁之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其「身故 保险金」之给付於被保险人满15足岁之日起发生效力;
如被保险人 於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内且「保险年龄」达16岁前身故者,南山人寿 改以下列方式处理,保险契约效力即行终止. (1)被保险人满15足岁前身故者:退还「所缴保险费加计利息」. (2)被保险人满15足岁后身故者:按「所缴保险费加计利息」给付 「身故保险金」. 订立本契约时,以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为被保险人,其「身故保 险金」,均变更为丧葬费用保险金. 订立本契约时,以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为被保险人,其「大众运 输意外身故保险金」变更为丧葬费用保险金. 订立本契约时,以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为被保险人,其「天然灾 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变更为丧葬费用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依保险契约及南山人寿其他包含意外重大烧烫伤保险 金给付之保险契约、保险附约、附加条款,所得申请之意外重大烧 烫伤保险金合计最高额为新台币250万元以一次为限. 有关本商品「意外伤害事故」、「大众运输意外事故」、「天然灾害 意外伤害事故」、「大众运输工具」及「乘客」之定义及相关给付内 容,请详保单条款之约定. 於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内,除被保险人於保险年龄达16岁前者,依 保险契约约定办理外,南山人寿依要保人於投保时所选择之给付 方式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