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02 |
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青年拔尖人才可越 级受聘副教授五级岗位.青年拔尖人才受聘教授、副教授岗位不 ―4― 受院(部、系)岗位限额、工作年限、任职资历等条件限制,受 聘期间在校内享受相应岗位的绩效工资. 2.学校设青年拔尖人才专项基金,支持青年拔尖人才快速 成长. 从遴选确定当年起,学校每年对每位拔尖人才提供
10 万元 人民币资助,用于支持青年拔尖人才改善工作条件、购买书籍资 料、参加学术会议、进行项目预研究等. 青年拔尖人才资助周期为三年. 青年拔尖人才所在院(部、系)或课题组要为青年拔尖人才 明确指导教师,支持其进入创新团队开展课题研究,并提供实验 条件,创造工作平台. 3.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青年拔尖人才参加人才项目、 进修学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等. 第九条 第九条 第九条 第九条 青年拔尖人才受聘教授、副教授五级岗位,受聘期 间承担的聘期目标任务与本院 (部、 系) 同一级别岗位教师相同, 各院(部、系)按照聘期目标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青年拔尖人才资助期满,本人超过规定年龄条件的 不再资助;
资助期满仍符合拔尖人才聘用条件的,可继续资助.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青年骨干人才建设项目 青年骨干人才建设项目 青年骨干人才建设项目 青年骨干人才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围绕学校队伍建设发展需要,从2012 年开始, 用5-10 年时间重点支持
100 名青年人才成长为教学、科研、管 理方面的骨干人才. ―5―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青年骨干教师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纪律,作风正派.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校教学质量奖二等奖以上. 2.作为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
1 部. 3.以学校为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 的论文被 SCI 收录
1 篇以上或者被 EI 收录
2 篇以上或者有论文 被《新华文摘》或《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 4.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
1 项;
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 项目
1 项. 5.获得学校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称号. 6.获国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青年骨干人才的选拔程序,采取基层推荐、专家 评审、学校审定的方式遴选产生.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青年骨干教师支持办法 1.鼓励青年骨干教师在国内外重点大学或著名科研机构从 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鼓励基础课教师考读博士研究生. 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师(基础课教师在职 读取博士学位),如以不脱离工作岗位方式进行的,享受在岗职 工同等待遇,每年减免 1/3 教学工作量(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如以脱离工作岗位方式进行的,进站(读取学位)期间发放岗位 工资和薪级工资,停发全部绩效工资,待出站(取得学位)回校 ―6― 工作后,一次性补发进站(读取学位)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停发的绩效工资基础部分;
在规定学习(研究)期间,符合专业 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以正常申报. 2.每年选送部分青年骨干人才出国研修或赴重点高校、科 研院所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3.在职称评审、职务晋升、人才项目推荐等方面在同等条 件下对青年骨干人才实施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