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7-02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 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 (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之 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 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 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 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 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 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 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

(一) 、

(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为限. 3.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5) 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9)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

10)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13)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5)发生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16)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 技表演(见释义) ,任 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 如保险人进行风险 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8)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

借助水下 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 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

19)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 》 为准)期间;

20)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5 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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